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,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。
a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电压变化-15%-+10%;
b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频率变化+—2%
使用电池供电部分,当电池欠压而可能是示值误差超过**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。
5.3 时间
5.3.1 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,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视值于其后30min内读到的视值之差应不大于**允许误差的**值。
5、3、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,视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.5e
5.4 电子吊秤在经受JJG555-1996中8.4.3规定的干扰时,干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不应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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